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出国管理办法 (试 行)

时间:2022-01-20     来源:国际交流处     阅读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文件)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3]23号),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特制定《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指我校正式在编教职工经单位报批同意派遣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学术交流、合作研究、培训、交流访问等公务活动,出访期限在3个月以内(不含3个月)。出国出境人员须持因公护照或通行证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国家留学基金和省筹留学基金资助的出国项目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和省留学基金委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我校国际交流处为学校因公出国(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相关手续办理,包括向省教育厅和省外事侨务办上报材料,申办因公护照或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

第四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和《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加强预算监督,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计划制定和报批

第五条 我校年度校际交流与合作因公出国(境)计划由我校国际交流处负责制定,并根据具体出访任务内容和性质,拟定出访人员数、时间、前往国家邀请方和经费来源。

我校在编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学术交流、合作研究、培训、学术讲座等学术活动,均须于每年10月底前向国际交流处申报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计划由国际交流处汇总、审核后报校领导提交学校审批。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列入我校下一年度的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并上报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批。计划包括主要人员、时间、前往国家(地区)、邀请方和经费来源。

第七条 申报团组因公出访计划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因公临时出访须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坚持因事出访、因事定人,出访任务应与出访人员工作身份相一致;杜绝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考察性出访。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任务。

2、因公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及研讨会的,一般应有会议邀请函或被会议录取论文的(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的除外)证明材料,在外停留时间根据国际会议通知确定。

3、因公出访团组(培训项目除外)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团组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严禁派人为出访团组打前站。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

4、同一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或执行同一任务同团出访。

5、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在外停留时间。单位组团出访1国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6、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实行计划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注重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执行出国(境)培训任务计划的团组,必须是列入国家和省外国专家局下达的出国培训计划文件的。由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分别审核并出具审签意见,报经学校审议确定。培训任务、培训费用预算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列入单位出国培训计划,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7、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出访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和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应境外中资企业邀请出访;不得接受海外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第三章 办理出国材料的提交和要求

第八条 列入我校本年度因公出访计划的团组或人员,办理出国手续时需提前3个月向国际交流处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包括《因公出国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批表》、邀请信、护照照片、身份证和工作证复印件等。持外地身份证者,需提交学校与其签订的工作协议/合同或本人户口。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提供的邀请信须包含明确的出访目的和任务、出访日期、停留期限、详细日程安排及费用负担情况等内容;邀请信应打印在邀请单位的信签纸上,并有邀请人的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及邀请人的原始签名。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第十条 参加校外单位组团赴境外培训,须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国家外专局的出国(境)培训审核件、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和任务批件、出访日程、出访费用预算。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需要在申报办理出国手续前,必须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方式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和职务、出访国家、出访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境外邀请单位或邀请人情况简介、经费来源等。公示结束后由出访人员所在单位出具公示结果,经国际交流处签注意见后在办理出访任务批件时报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第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必须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相关表格,财务处审核并出具审签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境)7天内交国际交流处上交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并提交出访报告。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团组和个人,暂停其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四章 因公出国任务报批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因公出访任务,须由国际交流处将相关申请材料报省教育厅或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批,由省政府或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出具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五条 因公护照、出国签证或出境证明等由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根据任务批件办理。

第十六条 因公出访人员需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或《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备案。

第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国际交流处协助参会人员报送省科技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预算制度

财务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专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

国际交流处、教务处等部门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分别预算本部门负责项目经费中因公出国经费,并于每年6月底之前报财务处,财务处汇总后上报学校下一年度出国(境)经费预算,各部门严格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控制在预算内,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

第十九条 出国经费管理规定

1 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财务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2 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3 出访团组或个人应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分别审核出国任务和出国经费预算。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

4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出国签证费、必需的保险费、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和培训费等。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国际会议费是指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包括会议资料费等。通过预算审批的国际会议费开支据实报销。

培训费是指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培训费开支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1)国际旅费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机票款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财务处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选择经济合理的出访路线,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2)司局级校领导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3)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4)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5)出国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厅局级校领导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6)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7)出国人员伙食费和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8)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9)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受礼品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培训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一律不安排宴请。

(10)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家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二十条 经费核销管理

1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2培训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应当凭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培训审核件,填报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并附各项经费开支有效票据。

3 财务处应严格根据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规定审核出国(境)费用。出国(境)人员报销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财务处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党政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和地方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二十一条 购汇

财务处应当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外汇指定银行具体办理购汇手续,兑换汇率差价损溢和手续费由学校承担。

第二十二条 经费监督和检查。

1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 财务处应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学校国际交流处、财务处和审计处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出国团组全体人员应遵守外事纪律和财经纪律。对出国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外事纪律

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前,国际交流处配合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对其进行出国前外事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办理完所有出国手续出国前,按照学校劳动组织纪律规定到二级单位或部门、人事处履行出国请假手续;因公出访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出访前应按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党政干部管理制度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声誉的事情。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访问考察等,出访前须与校保密办签署保密协定。

第二十八条 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期间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请示报告,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出访任务结束7日内,因公出访人员应及时向国际交流处交回因公护照。并提交出访总结,由国际交流处上交省外事侨务办公室。以团组形式出访的,出访报告须经团长签字。校级团组除提交出访总结外,由团长向校长办公室通报出访情况,相关部门做好后续事项的落实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因公出访人员及基层单位(学院、部、处)经办人员应诚实、守信,在因公出国(境)手续办理过程中及出访期间,若发现弄虚作假者,将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违规出国(境)人员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国(境)申请。若基层单位(学院、部、处)负责人或外事工作人员违规,则一个月内停办其所在单位的因公出国(境)申请,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我校因公短期赴港澳台地区的出访或培训任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访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办理因公审批相关手续,持因公护照(通行证)出国(境)执行公务。未经批准,不得持因私证照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三十二条 因公赴台湾出访,参照本规定履行校内审批和备案手续后,由校国际交流处拟文报省台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本办法第五章的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和管理由财务处负责解释)。